1. 教职工取得学院规定的应享受相关特殊待遇的资格后,提出个人申请;
2. 组织人事处审核相关材料,形成初审意见,向学院院长办公会、党委会报告;
3. 院长办公会、党委会会议研究;
4. 签订服务协议;
5. 兑现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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