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学院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促进学院转型公安院校和追赶超越发展,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制度和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中共陕西省委高教工委《陕西省省属高校领导人员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实施办法》,为顺利实现学院“十三五”发展规划和“双一流”建设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奖优罚劣、依法依规、宽严相济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内设机构领导班子和全体处级干部。
第二章 鼓励激励
第四条 处级干部鼓励激励包括评优评先、考核奖励和选拔重用。鼓励激励主要以处级干部任期目标及年度考核、党建及人才培养工作考核结果为依据。同时充分运用追赶超越点评、党员管理积分评价、“双一流”建设考评等结果。
第五条 评优评先方面
(一)部门在院党委组织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评为“优秀”等次的,授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部门”称号,学院给该部门增加1 名个人年度考核优秀指标,由部门推荐后报学院审批。
(二)部门在目标责任考核中连续3年评为“优秀”等次的,学院授予该部门主要负责人“优秀处级干部”称号并在全院通报表彰。
第六条 考核奖励方面
(一)学院给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的部门奖励5000元,部门将奖金分配给部门领导班子成员。
(二)处级干部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按照学院考核办法给予奖励。
(三)部门或处级干部荣获省级以上单位表彰的,学院按照有关奖励办法给予奖励。对于在追赶超越、“双一流”建设、党建工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部门和处级干部,学院参照相关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第七条 选拔重用方面
(一)部门连续三年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班子成员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给予倾斜。
(二)被学院授予“优秀处级干部”的,在干部提拔、聘用上,优先考虑推荐提拔或重用。
(三)处级干部连续3年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的,在职务、职称晋升方面优先考虑。
(四)在实现追赶超越、“双一流”建设、巡视诊断和转型升本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受到省级及以上单位表彰奖励的处级干部,优先考虑推荐提拔或重用。
第八条 处级干部鼓励激励工作,由院党委统一安排,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容错纠错
第九条 容错纠错是指处级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履职担当过程中,出现失误、过失和错误,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出于公心、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可对其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以充分体现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
第十条 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二)倡导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
(三)支持干事创业,勇于开拓,激发活力;
(四)鼓励履职担当,着眼预防,及时纠错。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
(一)在落实上级和学院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部门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制度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承担试点性、实验性工作或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三)在推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学科建设、人事制度等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招生就业、创新创业、产学研深度融合等工作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四)在深化学院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中出现探索性失误、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五)在处置校园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或完成急难险重工作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的;
(六)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七)在服务教学、服务师生员工中,因着眼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错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八)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九)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能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十)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一)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十二条 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部门领导班子或处级干部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符合容错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学院组织部或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容错申请。
(二)受理部门接到容错申请后,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部门或个人的申诉意见,形成调查报告。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应给予解释答复。
(三)调查核实结束后,受理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规章制度、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作出容错认定结论并报党委会议讨论审定后,反馈给提出申请的部门或处级干部本人。属于容错免责的,应当在影响范围内公开。
第十三条 对容错的部门或处级干部,可在以下方面免责或减责:
(一)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个人年度考核不受影响;
(二)个人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三)个人职级待遇、绩效奖励不受影响;
(四)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等不受影响;
(五)评优评先不受影响。对确需追究责任的部门班子和处级干部,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十四条 对工作中存在失误、错误或过失行为的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可以采取以下纠错措施:
(一)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进行诫勉谈话,完善制度机制。
(二)查找原因,纠正错误。采取纪委主要领导提醒约谈、诫勉谈话或纪检监察建议书、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到位。
(三)区别情况,分类处置。运用好“四种形态”,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应当予以免责,确需追究责任的,从轻减轻处理。对极少数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应当从严审查处理。
第十五条 对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部门和处级干部,可以采取以下澄清措施:
(一)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问题,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学院改革发展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能上能下
第十六条 建立学院处级干部能上能下机制,重点是对不适应学院改革发展、履职不力、担当不足、工作平庸、懒政慢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建立调整退出机制,解决干部能下问题。
处级干部能下,以学院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和处级干部任期考核、年度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等结果为基本依据,对涉及追责和违纪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处级干部能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视情节予以确定。
第十八条 处级干部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适应工作,自愿辞去现任职务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组织部受理后报学院党委,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调整。
第十九条 处级干部在任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交流、轮岗决定的,进行能下调整。
第二十条 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处级干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合格得票率超过15%的;
(三)处级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合格等次的。
第二十一条 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履行主体责任缺失、领导班子不团结、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引发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书记及有关处级干部;
(二)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对在立德树人、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工作中出现严重错误导向,制止纠正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书记及有关处级干部;
(三)部门工作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或对违法违纪和作风方面的问题查处不力,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职责,造成恶劣影响的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书记及有关处级干部。
第二十二条 依据推动学院改革发展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因工作不力、主观臆断、不愿作为,导致学院改革工作迟滞或发展受限,造成重大影响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处级干部;
(二)在学院“双一流”建设和转型升本工作中,实施不力、进展缓慢、缺乏实效,成果验收和绩效考核连续两年未达到建设要求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处级干部;
(三)学院发生重大国有资产损失问题,对发生的问题制止不力、隐匿不报、少报慢报,损失挽回不力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处级干部;
(四)在招生就业、科研管理、基建、招标等工作中违反相关程序和规定,造成严重事件,没有及时处理或者处置失当,造成恶劣影响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处级干部。
第二十三条 依据履行职能职责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因部门内部分工职责不清、责任未落实,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受到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处级干部;
(二)部门维护稳定安全工作不力,发生群体性事件或安全事件,不靠前指挥,不担当履职,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处级干部;
(三)部门发生严重学术道德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有关处级干部;
(四)落实部门职责任务决策部署不力,连续两年未完成目标责任考核任务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处级干部。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上述情形所列条款之一的,对有关处级干部进行能下调整。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不及时报告的从严追责。
第二十五条 处级干部因上述情形进行能下调整的,由学院党委组织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对职责范围内出现的上述情形,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党委组织部。报告内容包括认定的过程、依据、结果和初步调整建议。
(二)党委组织部对报告应认真核实、综合研判,注重听取基层党组织、教职工的意见,并征求分管院领导的意见。
(三)根据审核情况,研究提出明确调整意见报党委审批。
(四)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程序进行调整。
(五)对决定调整的处级干部,由分管组织工作的院领导与其进行谈话,告知理由,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处级干部能下调整后,能够端正态度,积极纠正错误,在调整后岗位上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重新任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