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人才强院战略,加快高素质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学院教学科研实力和办学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鼓励在编教师攻读博士学位,原则上只同意报考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同时根据专业建设及师资队伍建设需要,通过公开招聘博士研究生补充教师队伍。
第三条 学院在编教师攻读博士学位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和分管院领导、分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同意,在人事部门备案后,办理报考手续。
(二)收到博士录取通知书后,与学院签订《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教师攻读博士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三) 攻读博士学位学习期间(按录取通知书确定时间为准,下同),学院保留其人事关系、组织关系、工资关系(含养老、住房公积金、医保补贴等财政补贴)。按不同学习方式区别兑现待遇:
1.在职学习的,学院对其每年减免1/5的教学工作量。在完成学院正常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学习时间超过两个月的按学院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2.脱产学习的,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院内绩效工资以及其他福利待遇减半发放。
3.公派(含出国境,下同)进修学习的,只保留基本工资和相关福利待遇。
(四) 教师脱产、公派进修学习攻读博士学位的,学习期满,应当按期返回学院工作。违反协议未按期返回的,学院收回其学习期间发给的全部工资、养老、医疗、住房公积金等补贴和院内福利待遇,并给予行政处理。同时按中级职称及以下每年3万元、高级职称每年5万元收取违约金。
(五)教师申请延长博士学习期的,经学院研究同意后可以延长1次。延长期限由本人与学习所在单位商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四条 学院公开招聘博士研究生按照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规定程序进行。具体为:
(一)年度计划
各部门根据专业建设发展需要提出人才需求计划,人事部门综合各方面需求和学院长远规划,制定博士研究生招聘年度计划,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党委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发布公告、报名及资格审查
博士研究生招聘年度计划公告由学院统一发布,应聘人员一般采取现场报名方式或网上报名方式进行报名。按照年度计划由用人部门会同人事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三)试讲及面试考核
1.试讲。试讲由用人部门牵头组织、人事部门配合。教务、人事、用人部门及相关专业负责人参与。试讲主要考核业务素质、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内容。
2.面试考核。面试考核由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负责,用人部门、教务、科研、人事等部门负责人参与。面试主要考核工作经历、专业基础、知识结构、科研能力等内容。
(四)政审考察
人事部门依据《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负责对拟招聘博士研究生进行政治表现、思想品德、敬业精神、团结协作、身体状况、家庭情况等进行考察,形成考察报告。
(五)在学院博士研究生招聘年度计划内,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党委会议审定,采取人才引进方式调入学院工作的博士研究生,按省公安厅、人社厅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条 待遇
(一)在职教师取得博士学位后,与学院签订《陕西警官职业学院专业技术人才服务协议书》。学院为其报销国家规定的全部学费,提供科研启动费20万元,发放安家费20万元。
(二)学院公开招聘的博士研究生,与学院签订《陕西警官职业学院专业技术人才服务协议书》。学院为其提供科研启动费20万元,发放安家费20万元。
(三)因学科建设需要而招聘的具有博士学位的杰出人才,经学院综合评定,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可按照“一人一议”原则,实行解决院内住房、差异化薪酬等福利待遇。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教师在学院工作并享受以上待遇的,应在学院服务满8年。因个人原因服务不满8年离开学院的,每少服务1年(服务不满1年的,不计入服务时间),应退还学院各类奖励合计金额的1/8,并支付学院违约金1万元。
第七条 学院纪检监察机构对博士研究生培养和公开招聘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2020年11月25日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的《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教师攻读博士学位暂行规定(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