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更好体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理念,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省政府有关部门关于育龄妇女生育费仍按原渠道解决的精神和单位自筹、合理报销、加强管理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凡我院在编在册的育龄女教职工,结婚后领取生育指标,生育子女住院产生的费用经按规定核审可在学院进行报销。
二、女教职工在报销生育费前,应落实节育措施,并持施行节育措施医院的证明,施行节育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予以报销。
三、育龄女教职工生育出院后持有效发票、费用明细单、门诊病历及相关医疗资料到学院进行一次性审核报销,剖腹产最高报销5000元,顺产最高报销3000元,不足最高限额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报销。以上报销费用均含床位费,床位费报销每天不超过30元。
四、育龄女教职工生育前门诊、住院发生的费用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不在学院报销范围。
五、因特殊情况在港、澳、台及国外生育子女的费用按学院规定标准报销。
六、不予报销的费用:
(一)住院期间门诊发生的费用;
(二)子女发生的一切费用;
(三)住院期间发生的特殊材料费、特需服务费、调温费、营养费、伙食费等;
(四)按照医保相关规定不予支付的费用。
七、报销程序:个人填写报销单、粘贴票据,所在部门领导签字,医务、人事部门审核,主管院领导、院长审批,财务报销。
八、本规定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