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院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岗位责任管理用人机制,优化教职工队伍,促进人员合理流动,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待聘人员的范围和审批
第二条 凡属学院正式编制的下列人员纳入待聘人员范围:
(一)因机构合并或撤销,未被聘用的富余人员或超编人员;
(二)因部门内部无法安排岗位,或工作量不饱满等原因需要转岗的人员;
(三)因个人原因不服从部门安排岗位、不能完成岗位工作任务,或考核不合格等原因形成的待聘人员。
第三条 下列人员,不纳入待聘人员范围:
(一)学院或部门派出人员,任务结束后或所派出组织机构调整而暂时无岗的;
(二)由人事部门负责管理的脱产学习人员;
(三)按学院规定请假的人员;
(四)协助接受组织调查,没有作出结论的人员。
第四条 待聘人员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事项:
(一)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出人员待聘意见,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找拟待聘人员谈话,告知待聘原因,将拟待聘人员名单及待聘的原因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二)经主管院领导同意,填写《待聘人员登记表》,经所在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报送学院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通知待聘人员本人。
(三)待聘人员应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到人事部门报到,逾期未报到视为旷工,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待聘人员持有异议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复审事项:
(一)待聘人员接到人事部门待聘通知后,如有异议,可在3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政治部和纪委监察室提出要求复审的书面材料。
(二)受理复审部门接到当事人的书面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复审意见,并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复审期间,待聘人员仍由原部门管理。
(三)人事部门将院长办公会决定的复审意见通知待聘人员及所在部门,并落实相关工作。
第三章 待聘人员的安置和管理
第六条 待聘人员统一由学院人事部门管理。人事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待聘人员完成临时性或阶段性工作任务。无工作、学习任务期间,待聘人员每天要到人事部门签到。
第七条 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待聘人员培训,并向缺岗部门推荐待聘人员,使其尽快重新上岗。
第八条 待聘人员应积极学习,熟悉并掌握学院所需岗位之技能职责,具备岗位要求的条件,积极主动联系用人部门,由人事部门推荐重新上岗。
第九条 各缺岗部门安置待聘人员,均实行3个月试岗,期满经用人部门考核认定合格后,可办理院内调动手续。试岗不合格者,仍退回人事部门。
第十条 待聘人员符合岗位条件要求时,各缺岗部门应优先接收安排待聘人员。
第四章 待聘人员的待遇
第十一条 待聘人员从待聘之日起停发学院绩效工资。重新上岗后,按重新确定的岗位职级发放绩效工资。
第十二条 待聘人员财政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待聘人员待聘期间,试岗或完成临时性工作任务的,绩效工资按原职级标准减半发放。按要求参加培训学习及签到的,不发放绩效工资;未经允许不参加培训学习或签到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 待聘时间在考核年度内超过3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不晋升薪级工资。连续待聘时间超过12个月的,由学院人事部门通知其联系单位并办理相关调出手续;连续待聘时间超过18个月的,办理辞退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