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20日院长办公会议通过 2009年12月16日院长办公会议修订)
为保证学院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有序进行,依据国务院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及实行警务化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考勤制度。
一、原则
全院教职工实行到岗签名制度,学院集体活动实行点名制度,具体由各部门负责实施。全院教职工应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二、请假与审批制度
(一)事假
教职工因事请假,应履行请假手续。三天以内的事假由各部门领导审批;三天以上的事假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将假条送组织人事处备案。
(二)病假
教职工因病请假,应持学院卫生所或医保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履行请假手续。病假一周以内的,由各部门领导审批;病假一周以上的,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领导审批,送组织人事处备案;患急性病需到医院治疗,来不及请假的,在基本治疗结束后须补办请假手续。
(三)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
探亲假、婚假原则上应利用寒暑假时间,不再另给假期。特殊情况需在工作时间探亲者,须经所在部门领导审核,学院批准后,方能离校。一般丧假和产假的假期按国家规定执行,占用上班时间的丧假和产假须先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领导审批,送组织人事处备案。假期超过规定时间,但履行了正常请假手续的,超出时间按事假对待;超假而未履行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四)工伤假
教职工因工负伤,须治疗休养的,经有关部门鉴定认可,持医院证明履行请假手续。
(五)学院处级干部事假、病假,由主管院领导审批,假条送组织人事处备案。
三、假期待遇及违纪处罚措施
(一)事假、病假、婚或产假的,按请假天数减发本人当月院绩效工资中的基础补贴的1/20。
(二)病假和长假病休人员不得在院外兼职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一经查实,立即停发工资,并不能参加年度考核。
(三)未履行请假手续不上班(课)视为旷工,每旷工1
天减发本人当月院绩效工资中的基础补贴的1/2。连续旷工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30天者,予以辞退。
(四)一月内累计迟到或早退3次,计旷工1天。
(五)集体活动无辜缺席者,按旷工对待。
(六)工伤假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待。
四、考勤纪律
(一)院内各部门必须由指定的考勤员负责本部门的考勤登记工作。如实记载本部门的考勤情况,不得敷衍了事。
(二)各部门考勤表每月必须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于月初5日内,送组织人事处审核,不按时报送考勤表的部门,暂不发放当月绩效工资。
(三)教职工请假若弄虚作假,开具假证明,小病大养,一经查实,视为旷工。
(四)各种病事产婚假到期后,应及时按请假程序办理销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由学院领导审批、组织人事处备案的病事产婚假,因部门负责人工作失误而未履行续假、销假手续的,按超假天数减发部门负责人的当月院绩效工资中的基础补贴的1/20。
(五)学院组织人事处将不定期检查部门职工出勤情况,并将检查结果适时通报全院。
(六)考勤登记表资料必须妥善保存,作为对工作人员处罚、奖励、鉴定和晋升的依据之一。
五、本制度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自修订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