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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教职工慰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3-09-23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规范教职工慰问工作,体现人文关怀,营造学院文明健康和谐环境,增强学院教职工队伍的凝聚力,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慰问的类别及标准

第一条 慰问类别分为:疾病慰问、丧事慰问及其它慰问。

第二条 慰问范围包括学院工作人员或其直系亲属。

第三条 疾病慰问:工作人员因疾病住院的或因严重疾病在家休养1个月以上的,由学院或政治部及所在部门组织人员进行慰问。慰问标准500元/人。

第四条 丧事慰问:工作人员或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后,住西安市区内的,学院或政治部及所在部门组织人员进行慰问。住西安市区外的,学院派员或委托进行慰问。慰问标准为:工作人员2000元;直系亲属1000元。

第五条 出现其它需要慰问的情况,由政治部提出慰问意见,报院领导同意后,政治部组织实施。

二、慰问管理

第六条 慰问由政治部或工会负责。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慰问学院领导,由政治部组织,学院领导参加进行慰问。

(二)慰问处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工作人员,由政治部和所在部门组织,学院或政治部领导参加进行慰问。

(三)慰问其他工作人员,由工会和所在部门组织,工会和所在部门领导参加进行慰问。

第七条 慰问经费由工会负责提出意见,财务装备处统一管理、核销。

第八条 离退休人员的慰问参照此暂行办法执行。

三、附则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