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殡葬管理工作,根据《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教职工去世的殡葬活动。
第三条 教职工去世后,应当实行火葬,不得土葬。对坚持土葬的,学院及各部门不为其丧事办理提供方便,不发给丧葬费及抚恤金。
对少数民族教职工可尊重其民族风俗,但如本人生前有遗嘱或亲属要求火葬的,学院及各部门应予以支持。
第四条 提倡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本人生前或家属有丧事从简要求的,学院给予鼓励和支持。严禁搞封建迷信活动。严禁在学院内公共场所摆灵设祭。
第五条 丧事办理一般以家属自行办理为主,学院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第六条 学院相关部门接到教职工去世的报告后,应立即通知组织人事、工会及其生前所在部门,学院派人前往吊唁,待家属确定火化时间后,按管理权限由学院或学院组织人事部门发出讣告。
第七条 教职工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委员会,不开追悼会。为了表达悼念,可举行遗体告别仪式。
第八条 遗体告别仪式参加人员范围一般为该教职工生前的领导、同事及亲朋好友。参加遗体告别仪式的直系亲属支付往返路费确有困难的,学院可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第九条 教职工去世后丧事办理中的院内协调,一般以所在部门为主。即离退休教职工由工会负责,组织人事、后勤等部门协助办理;在职教职工由其生前所在部门负责,工会、组织人事、后勤等部门协助办理。
第十条 遗体告别仪式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主持,逝者生前所在部门领导介绍生平;处级干部、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主持,组织人事部门或学院领导介绍生平;厅级干部、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由学院领导主持并介绍生平。
第十一条 主持及生平介绍由组织安排决定,可以征求家属意见,家属应给予配合。在职教职工的生平简介由其生前所在部门撰写,离退休教职工的生平简介由组织人事部门撰写。生平简介按管理权限由有关院领导审定。
第十二条 遗体告别仪式按下列程序进行:
主持人介绍参加告别仪式的单位和领导;
第一项、奏哀乐、默哀;
第二项、介绍××同志生平;
第三项、向××同志遗体三鞠躬;
第四项、向××同志遗体告别。
第十三条 教职工在西安市以外去世的,一律实行就地火化,不允许私自雇用车辆将遗体拉回西安市区。遗体告别时,经组织人事部门和有关部门协商后,可指派专人前往,代表学院处理有关事宜。
第十四条 教职工去世后,在西安市区内学院提供遗体告别仪式用车不超过4辆,由学院统一安排。
第十五条 丧葬费按照规定实行包干使用,节约归己,超支不补。
丧葬费的主要用途:运送、存放遗体及火化费用,购置骨灰盒、寿衣以及租用告别厅的费用等。
第十六条 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均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警察身份人员去世后可着警服。对于家属提出一些丧事外的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以组织人事部门答复为准。对不符合政策要求的,要耐心做好家属的思想教育和解释工作,不搞无原则迁就。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12月16日
院长办公会议修订的《丧葬管理力行办法》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