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学院师资队伍结构,加强重点专业建设,落实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推动公安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是指:
(一)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高素质专业教师。
(二) 符合专业建设需要、国家认可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博士。
(三)学院专业建设急需的专业带头人、学术骨干等。
第三条 引进原则。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坚持“三优先”和“三有利”原则。即紧紧围绕本科公安院校创建和重点专业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从学院实际出发,优先引进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高学历学位、高技能操作人才;优先引进公安专业和具有发展潜力专业的优秀创新人才;优先引进公安一线具有实战经验的优秀人才。人才引进坚持“公平竞争、科学评价、择优引进”的原则,有利于学科专业建设、学术群体、人才梯队的形成,有利于办学特色的形成,有利于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 引进人才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人民警察必备的政治素质;诚实守信、品行端正,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协作精神。
(二)所从事的专业领域符合学院教学科研工作需要。
(三)服从工作安排,愿意为学院事业发展竭诚贡献。
(四)身体健康,具备较好的教学科研工作能力。
(五)能独立担任主干课程的讲授任务。
(六)教授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副教授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博士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符合评授警衔年龄要求。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程序:
(一)制定年度计划
根据专业建设发展需要,由各部门提出人才引进需求计划,人事部门根据学院事业发展、师资队伍建设等规划,提出人才引进年度计划,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党委会议审定后,按程序规定实施。
(二)发布公告、报名及资格审查
人才引进计划公告由学院统一发布,应聘人员一般采取现场报名方式或网上报名方式进行报名。按照年度引进计划由用人部门会同人事部门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重点审查应聘人员的科研成果、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提出应聘人员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的评价意见。
(三)试讲及面试考核
1.试讲。由用人部门牵头, 教务、人事和相关专业负责人参与,组织拟引进人员进行试讲。试讲主要考核业务素质、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内容。
2.面试考核。面试考核由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负责,用人部门、教务、科研、人事等部门负责人参与。面试主要考核工作经历、专业基础、知识结构、科研能力等内容。
(四)政审考察
人事部门依据《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有关政策口径》及有关规定,负责对拟引进人员进行政治表现、思想品质、敬业精神、团结协作、身体状况、家庭情况等进行考察,形成考察报告。
(五)根据考察报告,经院长办公会议、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引进的具体人选并在学院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经省公安厅同意后,报省人社厅(省委编办)审批并办理上册手续,由人事部门通知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后按下列规定落实待遇。
(一)国家级、省级高层次人才
具备国家级、省级高层次人才聘用条件者,学院设立特聘岗位,按照一人一议原则,由院长办公会议比照西安地区相关本科院校人才引进条件提出薪酬标准及福利待遇,院党委研究决定后予以落实。
(二)教授
1.具备陕西省三级教授岗位聘用条件者,学院为其提供科研启动费50万元、安家费40万元,配备工作室一间,优先解决院内住房,房价按院内成本价执行。
2.具备陕西省四级教授岗位聘用条件者,学院为其提供科研启动费30万元、安家费30万元。
(三)副教授、博士
1.为教学科研岗位引进的具有副教授岗位聘用条件者,学院为其提供科研启动费20万元,发放安家费30万元。
2.为教学科研岗位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的优秀人才,学院为其提供科研启动费20万元,发放安家费20万元。
(四)因学科建设需要而引进的具有高质量成果、高级别奖项的具有副教授岗位聘用条件者及具有博士学位的杰出人才,经学院综合评定,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可按照“一人一议”原则,实行解决院内住房、差异化薪酬等福利待遇。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按照学院专业建设急需程度,优先引进教授职称专业教师;优先引进专业教师按照公安专业、法律专业、其他专业排序。
第八条 学院与引进人才签订《陕西警官职业学院专业技术人才服务协议书》。并明确引进人才的工作任务和任期目标,确定考核标准。
引进人才须在学院工作8年以上,未满8年且因个人原因离开学院的,应按照所签订协议的有关规定向学院退还相关费用,并由学院房管部门收回其住房。
引进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且在学院办理退休手续的,签订协议的服务时间原则上截止到退休时间。
第九条 学院教职工应积极向学院推荐高层次优秀人才,用人部门和人事部门应主动收集掌握高层次优秀人才信息。
第十条 学院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加强管理,充分发挥人才效益。人事部门、用人部门应按照双方签订协议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管理和考核。各部门应为引进、招聘的高层次人才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十一条 为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学院适当引进符合专业建设及教学工作需要的公安、司法等实务部门的业务骨干。从公安、司法等实务部门引进的业务骨干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0周岁,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及5年以上实践工作经验。从公安、司法等实务部门引进的业务骨干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由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党委会议依据本办法研究确定其待遇。
第十二条 学院纪检监察机构对引进人才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20年11月25日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的《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