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师资队伍建设,不断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加快建设一支师德师风优良、专业理论基础扎实、实践经验丰富、应用能力较强的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等四部门《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师型”教师是指同时具备理论教学能力和实践教学能力的教师,认定范围为学院专任教师。
第三条 学院成立“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人事、教学、科研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为人事、教学管理、科研管理部门及教学系部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部门。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双师型”教师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上一年度师德考核应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二)在学院从事教学工作一年以上。
(三)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五条 “双师型”教师应具有高校教师职称,并同时具备下列专业实践能力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行业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
(三)具有通过国家和行业组织的各类执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关执业资格证书。
(四)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证书。
(五)参加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双师教师培训,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掌握相应专业的关键技能,获得合格证书。
(六)近五年中有在行业一线从事相关专业实践工作的经历或接受专门技术培训累计不少于6个月,能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
(七)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开展的各类技术研发和相关服务,成果已被机关或企事业单位采用,效益良好。
(八)在省级以上专业赛事中获得优秀奖以上,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活动,或近三年指导学生参加省级以上赛事获得三等奖以上,或近三年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赛事获得奖项。
(九)能有效促进人才培养水平提升,经学院“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双师型”教师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教师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审批表》,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二)系部初审。申请人所在系部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学院“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职能部门审核。人事部门会同教务、科研管理部门对申报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双师型”教师认定意见,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5 个工作日。
(四)会议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由学院“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五)学院发文确认。
第四章 管理机制
第七条 学院对“双师型”教师进行动态管理,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 学院发文认定后,“双师型”教师长期有效。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双师型”教师认定:
(一)年度师德考核不合格者。
(二)弄虚作假取得认定者。
第十条 各系部根据学院发展需要,制订和实施本部门“双师型”教师培养计划,切实落实培养“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和措施。
第十一条 学院支持教师取得与专业相关的各类执业资格、职称资格、考评员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学院鼓励教师到公安等政法实务部门进行实践锻炼,有计划选送优秀教师进修培训,组织教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双师型”教师学习培训班,不断提升教师实践能力和实战技能。
第十三条 学院在专业技术职务分级聘任、职称评审,专业负责人、教学名师和骨干教师评选等方面向“双师型”教师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学院优先安排“双师型”教师申请科研项目、教改项目、教材编写,对青年教师进行“传帮带”培养等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10月23日院长办公会议通过的《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双师素质认定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